第A6版:观点

打假,不妨提高制售假犯罪的法定刑

  □朱征夫
  前不久,发生在几地的灌装假茅台、假货皮具城等遭到媒体密集曝光。其大背景就是,互联网带来的信息便利,为传统制售假犯罪提供了更多隐蔽作案、分工流窜的条件。互联网时代制售假犯罪的隐蔽手段层出不穷,产业链分离,供应链的传统渠道与互联网渠道相互交叉,尤其是愈来愈多的假货跨国境、跨平台流窜的现象,给打击制售假犯罪提出了巨大挑战。
  但是,假货的源头不在线上,而是在线下,基本集中在全国多地的区域性、行业性、领域性假货带上。而且他们的分工越发细致,反侦察和隐蔽能力不断增强。
  一些制售假分子已开始向微信朋友圈、微商等多个社交平台及某些电商平台转移;另一些制假分子甚至搭建了海外网站,通过国外社交平台引流售假。跨国境、跨平台销售假货成为越来越常见的隐蔽手段,给制售假犯罪的治理和打击造成诸多困难。
  刑法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定,定罪量刑的标准均是以非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为唯一的依据。但是,“唯数额论”对跨平台、跨国境售假的取证、认证是很困难的。而社交平台售假的监管滞后,也造成定罪量刑难,线上线下供应渠道多,则带来刑事电子证据认定难。
  另外,制售假入刑门槛高,导致制售假犯罪成本低,累犯、再犯现象凸显。现行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规定的最高的法定刑档为3-7年,这一法定刑档从1997年沿用至今。其间,随着经济发展,制售假犯罪的收益随之增加,但本法条未曾修改。立法滞后,制假售假犯罪收益远高于犯罪成本,自然容易造成制售假犯罪的累犯、再犯。
  基于此,建议加大对假货源头的治理,降低制售假入刑门槛,推动制假行为直接入刑;同时,加大对制假售假行为的刑罚力度,提高制售假犯罪的法定刑,并加大对制售假人员的经济惩罚,以形成对制假售假更有力的震慑。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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