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超市老板因经营不善,不仅亏损严重,还欠下了大笔货款、工资。5个月前,在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向11名员工支付13余万元的欠薪后,超市老板却悄悄将超市转让,后携带转让所得款藏匿在外。38天后,其好友肖某在未与其联系的前提下,主动代付了全部欠薪。可是,法院近日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超市老板判处了刑罚。
那么,他人已代付欠薪,为何仍然构成犯罪?
说法:本案中的超市老板仍然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一方面,超市老板的行为已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分别指出,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逃跑、藏匿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76条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本案中,超市老板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后,不仅拒不履行义务,反而携带转让超市所得款项藏匿在外,企图逃避向11名员工支付13余万元工资,明显当属其列。
另一方面,他人代付工资不能改变超市老板的行为性质。即逃薪犯罪行为在肖某为其代付工资之前就已经客观存在,而肖某代付工资也非基于超市老板的的委托或要求,甚至其对此根本就不知道,正因为如此,肖某之举虽然减轻了超市老板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所带来的危害,但却不能否定已经存在的犯罪事实。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