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便利店经营者前几天收到法院传票,2016年底,某知名毛巾公司称在该便利店购买了一条印有他们公司产品商标的毛巾,认为这条毛巾是侵犯了他们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其他费用。
便利店经营者认为自己是从正规合法渠道进货的,有供货商的进货单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也是按照日杂类商品35%毛利率的定价标准卖的,对传票上的情况完全不知情。那么,该便利店经营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分析:当该便利店经营者能提供足够证据时,可以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4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哪些材料可以证明自己是合法取得的呢?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9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根据该便利店经营者的描述,如果其有供货商的进货单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这些材料能够证明他销售的毛巾是通过正规合法渠道取得的,又能提供供货商的具体信息、相关能查实的身份证明,那么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王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