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由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人违规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造成人身财产、社会功能、生态环境等损害的事件。《条例》提出将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制度,并明确规定共享平台的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同时,《条例》划定了气象灾害防御“红线”,规定气象灾害易发区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纳入城乡规划中的禁止建设区域或限制建设区域。
针对隐患治理,《条例》提出,编制城乡规划时,应结合土地利用规划,统筹考虑城乡地区绿化建设、河湖水系、道路系统和其他公共空间实际情况,完善通风廊道系统,增加空气流动性,避免和减轻大雾、高温等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条例》规定,教育、公安、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等部门相关部门可根据相关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采取临时交通管制、限制生产经营单位用水和用气、企事业单位停工停课、社会单位错峰上下班等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条例》,北京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气象灾害保险产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气象灾害保险。
(摘自《北京晨报》 尹力/文2018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