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大于天。但舟山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两名兽医却在值班时间经常“翘班”在家睡觉,为了应付检查甚至不惜伪造检疫结果,出具虚假检疫合格证明1700余份。近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两人均因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获罪。
接受派驻,负责检疫工作
今年 58岁的史某从1979年开始就在舟山市普陀区某兽医站(2008年兽医站统一更名为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胡某曾是史某的同事,两人共事30余年。
2010年1月,普陀某肉品配送有限公司成立。史某、胡某作为官方兽医,被派驻该肉品配送公司,轮流负责该公司的动物检疫工作,包括驻点生猪产地检疫、宰前检疫和屠宰同步检疫等。
根据规定,官方兽医必须到养殖场进行产地检疫,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后生猪才能出栏。而生猪运入屠宰场大门前,官方兽医还要做宰前检疫,一般在宰前两小时出具宰前通知书,屠宰方在规定时间内屠宰。在生猪来源单一、路程短的情况下,官方兽医如在产地检疫后立即随车前往屠宰场可以省略宰前检疫。
屠宰同步检疫需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官方兽医需要全程参与检疫,并进行旋毛虫镜检抽检,检疫合格的,盖上检疫合格章,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这个过程中,驻点未给史某、胡某配备检疫专车,两人需自行前往,但可报销车费。
任职期间,伪造检疫结果
由于养殖场交通不便,而屠宰场的屠宰时间又往往在凌晨,史某、胡某在任职期间常常无故“翘班”。
普陀某养殖场的生猪主要出售给肉品配送公司。据该养殖场的法定代表人、饲养员、驾驶员和肉品配送公司的经理、屠工、驾驶员透露,2010年至2013年年初,肉品配送公司屠宰场每天会有运猪车到养殖场转运生猪,史某、胡某有时会随车前往养殖场。2013年年初,屠宰场运猪车报废了,改由养殖场直接派车运送生猪至屠宰场。此后,史某、胡某基本再未去过养殖场。
该养殖场的多名相关人员证实,他们从未收到或看到史某、胡某签发的生猪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肉品配送公司的多名员工也证实,2013年年初以来,生猪运到肉品配送公司后,史某、胡某基本省略了宰前检疫程序。生猪于凌晨屠宰完毕后,史某、胡某根据屠宰场当日报送的生猪数量,一般当天上午或中午才去肉品配送公司“补开”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伪造检疫结果,用作台账备查。
事情败露,两人认罪获刑
2016年7月24日,普陀区检察院掌握了史某涉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相关线索,进行立案侦查。几天后,已退休一年多的胡某也主动至普陀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接受调查。
经调查,史某、胡某除在产地检疫、宰前检疫过程中造假外,还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相关规定,在屠宰同步检疫过程中多次迟到、缺岗,且在未按规定对猪肉产品进行旋毛虫显微镜检测的情况下,伪造检疫结果,出具虚假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共计1700余份。
其中,2010年 6月至2013年1月,史某和胡某共谋,将空白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交由不具备动物检疫资格的肉品配送公司肉品检验员杜某代开。其间,杜某以自己名义或冒签史某和胡某名字,出具虚假检疫证明1500余份。
史某、胡某在有罪供述和亲笔悔过书中写道,他们在值班时间经常睡过头。另外,二人还收受了肉品配送公司赠送的水果、年货、购物卡等职工节日福利和养殖场的吃请和肉票。
2018年8月,普陀区法院以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分别判处史某、胡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一审判决后,史某提起上诉。
近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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