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农民信箱

浙江户籍证明将成历史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于7月1日起实施,其中有一条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可按规定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户籍证明。
  有关人士表示,户籍证明上面所显示的内容与户口簿、身份证内容相同。市民在从事社会活动过程中,比如办理结婚登记、银行业务、养老保险、公证、抵押、购房、就学等事项时,需要证明身份的,只要提供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可以了。 (章建坤)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