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共修改15处,其中,在报告第二部分把“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改为“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灰色收入”是一个模糊概念,一时不能准确定义,也不好清晰界定范围,但并不是“不存在”。如果是从来就不存在,“灰色收入”就不会成为一个专用名词。《政府工作报告》中删除“灰色收入”,并不是意味着政府对“灰色收入”不管不问,事实上,“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就是对“灰色收入”的开刀。
“灰色收入”在“灰色土壤”中“疯长”,拉大了收入差距,加剧了社会不公,危害性不可小视。删除“灰色收入”,更要铲除“灰色土壤”,更要破除“潜规则”。不妨从社会现存的各种“潜规则”中涉及的收入部分里遴选出“灰色收入”,并将其列入非法收入。用法律的界定来铲除“灰色土壤”,才能在现实里删除“灰色收入”。
(摘自《广州日报》 巢江淮/文 201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