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版:文摘

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办法出台

  继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土地出让收益的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之后,1月25日,国家水利部、财政部、发改委联合发布《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中央、地方两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筹集、使用和管理做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来源将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也将被提取。
  在资金的使用方面,办法对中央资金的使用做了明确的比例分配:55%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15%用于应急度汛,各部分资金结余可统筹安排使用。
  地方资金的用途则为: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地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其他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由于今年中央对农田水利建设的重视,与此前的暂行办法相比,此次办法对地方资金的用途中增加了地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和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两项。”水利部农村水利司的一位官员介绍。
  为杜绝资金下拨过程中的层层截留现象,办法对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使用和监管做了详细规定。办法称,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摘自《21世纪经济报道》 孙春芳/文 201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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