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君的父母李某夫妇与杨某夫妇是老乡,租住在同一出租房内,而杨某夫妇常常在租房外的路口用柴炉烧开水。
2012年7月3日傍晚,杨某夫妇在君君家外面的屋檐下烧开水,并将煮沸的水囤放于炉子附近的水桶里。此时正在门外玩耍的君君突然哭喊了起来。原来君君不慎跌坐于盛放沸水的水桶内,身体大面积烫伤。
事发后,君君被送至医院治疗,花去了一大笔医疗费,为此李某夫妇多次与杨某夫妇协商赔偿事宜,可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此,李某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夫妇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法院判决杨某夫妇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说法:法律规定,公民由于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杨某夫妇在原告租住的房屋前烧开水,并将烧开的水存放在未封闭的水桶内,使君君进出都处在危险状态。而君君事发当时未满两周岁,杨某夫妇在烧水时更应注意周围的情况,但杨某夫妇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致使损害事实发生,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君君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监护之责,放任君君在具有危险的地方玩耍,致使君君不慎跌坐于盛放开水的桶中,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故君君的监护人也应承担40%的民事责任。
故而法院判决,杨某夫妇按担责比例赔偿君君各项损失5万余元。 潘子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