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某村居民贺阿婆为了顺利将村里一栋3层楼的自建房卖给城镇户口的罗小莉,竟使出了攀亲落户的招术,双方向村委提交申请,由罗小莉假冒贺阿婆的“亲外甥女”,以照顾贺阿婆的日常生活起居为由,把户口转到贺阿婆身边。落户后,双方于2006年1月签订了《农村房屋转让合同》,约定转让价为30万元。签约后,罗小莉先后支付了23万元,贺阿婆则把房子交付给罗小莉使用。
2012年,该房屋需要拆迁。第一次拆除部分房屋,罗小莉获得2.1万元的拆迁补偿款。第二次剩余房屋的拆除,罗小莉不仅得到了市内一套相应面积的安置房,还得到了房屋附属物的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等共计9.4万余元。此时,贺阿婆要求罗小莉返还房屋,双方争执不下后,诉至法院。
评析: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须同时转让,而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罗小莉并非该集体成员,因此二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均明知罗小莉不具备受让房产的资格,因此对于该合同无效一事,双方应承担同等过错。
因涉案房产经评估价值为60余万元,其增值金额在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增值部分应由双方各享有50%。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签订的《农村房屋转让合同》无效;贺阿婆返还罗小莉购房款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费用23万余元,而安置房及拆迁补偿款归贺阿婆所有;同时,贺阿婆赔偿罗小莉相应增值款损失;由拆迁人发放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双方各享受一半。 蒋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