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患者就医期间“意外失明”医院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一患者在海宁市盐官镇一家医院手术期间,因为意外,该医院墙体上的一块熟石灰掉落到其眼睛中,最后导致其左眼失明。为此,患者一纸诉状把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医院承担相关赔偿责任。那么,对于这样的“飞来横祸”,医院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阿茂今年46岁,湖北人,此前一直在海宁市盐官镇承包土地种植草莓。2015年1月27日,因腰椎间盘突出,他在盐官镇一家医院接受治疗。1月29日,他在该院接受腰椎间盘手术。手术后,阿茂回到病房静养。不幸的是,躺在病床上的阿茂被病房墙体上脱落的熟石灰砸到左眼,部分熟石灰还进了阿茂的眼睛。
  获知情况后,阿茂的主治医师立即用生理盐水冲洗阿茂的眼睛。可阿茂说,自己的左眼疼痛仍在加剧,于是,该院工作人员带他到了海宁另一家医院治疗。之后,阿茂还自行前往其他6所医院治疗过。经过9个月的诊治,现在阿茂的左眼低视力为2级,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为了讨个说法,阿茂将海宁盐官这家医院起诉到海宁市法院。阿茂认为,这次事故造成自己的左眼基本失明,给他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痛苦,而医院只支付了第一次带他去的那个医院的费用。计算自己各项损失后,阿茂要求医院赔偿自己31万余元。
  对于阿茂的说法,医院方面指出,墙灰掉入阿茂的眼中完全属于意外事件,医院方并不存在过错,但愿意承担公平责任,补偿阿茂一定损失。而阿茂在眼睛受伤后未及时找医生查看清洗,自身也存在一定责任。综合起来说,医院愿意支付3万元给阿茂算作意外补偿。
  近日,对于这场难解的纷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医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阿茂15万余元赔偿款。
  法官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阿茂在就医期间因医院没有履行好安全保障的义务,才发生了墙体石灰脱落造成的损害事件,据此,医院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当时阿茂手术后身体无法行动,医院更需要对其尽到安全保障的责任。所以对于阿茂请求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法院予以支持。 海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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