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戴厂牌上班,保安阻止致其受伤,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某法院审理一起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认为此案系公司保安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引起的纠纷,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小兵系某公司员工。2014年底,小兵未佩戴厂牌被公司保安老葛阻拦进厂,在争执过程中,小兵倒地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小兵患有颈椎问题、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症状。之后,小兵要求老葛和公司赔偿其损失,公司先行支付其1万元,但关于赔偿数额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小兵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兵向法院申请对其伤情进行伤残等级及对老葛人身侵害与其受伤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进行鉴定。经鉴定,小兵的伤残等级为十级,目前遗留的颈部活动障碍的伤残后果,主要由其本身颈椎的骨质增生、椎间盘突出等退行性变所致,但外伤与伤残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起次要作用。为此,小兵请求法院判令老葛与公司连带赔偿其损失12万元。
公司认为,小兵的损害并非老葛执行公务所致,而是小兵与老葛之间的个人纠纷。老葛则认为,其阻止小兵进厂系因执行工作任务,故小兵的损失应由公司承担责任。
分析: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由公司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一般侵权纠纷。公司保安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其行为后果即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根据鉴定意见,法院酌定小兵对损害结果承担65%的责任,公司对小兵损害结果承担35%的赔偿责任。小兵各项合理损失为22万元,故公司应赔偿其7.7万元。扣除公司已先行支付小兵的1万元,公司还应支付小兵6.7万元,驳回小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安海涛 吴淑贞 陈雅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