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法制

在清凉峰保护区滥伐杉木82株,他被罚种223棵树

全省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宣判

  家住杭州市临安区龙岗镇桃花溪村的村民卢某跟农田林木打了半辈子交道,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会因为砍树,站上了法院的被告席。原来,卢某砍的是生长在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82棵名贵杉木。
  近日,临安区人民法院清凉峰保护区巡回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滥伐林木案。这也是我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1月,卢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临安区龙岗镇桃花溪村山黄岭梨树岗水沟前、杨柳山芦柴塘内湾、杨柳山荒田后等三处山上,砍伐杉木共计82株。
  庭上,卢某对自己砍伐杉木的行为供认不讳。他说,没想到砍树也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我家去年造房子需要木头,我看山上树那么多,长得又好,想着砍几棵用用也没人发现……”卢某低着头,声音很小。“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森林和野生动物保护区,是濒危、珍稀物种的一个集中产地,是长江三角洲地区不可多得的物种基因库。”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人说,清凉峰自然保护区兼具生物种源自然保护区和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区的性质,保护的意义十分重大。
  临安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在国家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卢某的滥伐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卢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另外,卢某需在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生物防火带上补种防火树种223棵
(防火树种是指具有较强耐热性能和隔热性能的树种,常见的包括珊瑚树、罗汉松、桧柏、冬青等),限期一个月。 林琳 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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