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犬遭遇车祸,最终医治无效死亡,伤心的主人将汽车驾驶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永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胡先生养了一只山东细犬,取名叫“条条”。2017年5月,王女士驾驶小型客车快速行驶,在经过永嘉县上塘镇某小区时,“条条”突然横穿机动车道。王女士赶紧急刹车,但“条条”还是被撞倒在了马路上。当时王女士以为狗狗并无大碍,便驾车离开了。
两天后,胡先生发现“条条”状态不佳,就将它送到永嘉县某兽药经营部检查并治疗,可情况没有好转。于是,他又将“条条”送到某宠物诊所,进行了全麻下行髂骨内固定术。根据医生建议,“条条”需在痊愈后进行二次手术。可还没等到手术时间,“条条”便在当年9月份因内脏衰竭死亡。胡先生悲痛万分,将王女士和王女士机动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永嘉法院。“除去医疗花销,爱犬带来的陪伴、温暖远非金钱所能衡量。它是朋友。”胡先生在法庭上说。被告王女士对事故责任无异议,认为应由保险公司理赔。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是狗的主人未尽到监管责任,且狗作为牲畜,属于财产范畴,应按照财产损失标准赔偿医疗费。
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双方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在事故发生时,被告王女士驾驶车辆操作不慎,原告胡某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双方均有过错,故法院结合被告王女士、原告胡某的过错程度及过错对事故发生造成的影响,酌情认定被告王女士承担70%、原告胡某承担30%的责任。同时因胡某所有的狗属于其合法财产,法院根据收款收据等认定胡某支付的医疗费、购犬花销等合理损失共计12720元。因被告王女士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依照法律规定,该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分项限额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共赔偿原告9504元。
法官提醒,宠物主人对宠物负有管理看护的责任,尽量不要放任宠物无束缚地在路面上行走。同时,现在的路况越来越复杂,驾驶员在住宅区、学校附近驾车时应更加小心,减速慢行。
张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