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甲之年的刘雪梅和年过八旬的张慧芝是同一幢楼上下楼的邻居,因为房屋漏水问题,两家人“骂战”持续升级,刘雪梅更是在公共场合当众辱骂张慧芝。不堪受辱的张慧芝一气之下将刘雪梅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雪梅主观上存在侵害张慧芝名誉权的违法故意,且运用的不文明言辞显然超出了合理评论或批评的范围,客观上对张慧芝实施了在公共场所持续多年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行为,足以使她的社会评价度降低,给她名誉造成一定影响,已构成名誉权侵害。法院判决刘雪梅在居委会告示栏和小区告示栏持续30日张贴书面道歉书,为张慧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经法院强制执行,刘雪梅张贴了书面道歉信于小区告示栏。但令张慧芝生气的是,道歉书旁边又张贴了内容为“我为啥要骂张慧芝”的说明信。在张慧芝看来,这份说明信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编造刘雪梅辱骂自己的理由,对自己进行了精神伤害。且该说明信的内容造成了当地群众对自己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所以张慧芝再次因为名誉权与刘雪梅对簿公堂。
庭上,刘雪梅表示,说明信不是她张贴的。即使是自己张贴,该说明只是说明事实缘由,不存在公然丑化原告人格等情况。声明内容从公众知晓至今,张慧芝没有证据证明她的社会评价有降低,所以自己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分析: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指以口头、书面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及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是否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且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张慧芝未提供足以证明这封说明信的书面材料是由刘雪梅张贴的证据,刘雪梅也否认上述材料是其张贴。即使上述材料是由刘雪梅张贴,但法院认为该材料内容并未超出合理评论范围,未使张慧芝的社会评价度降低,未给张慧芝名誉造成不利影响,已不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慧芝的全部诉请。(文中均为化名) 陈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