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2-3版:浙江供销

合作社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更具作用空间

  □徐旭初核心内容:
  农业产业组织体系是农民合作社重要的结构环境因素之一。农民合作社是具有合作制属性、产业化和制度性色彩鲜明的股份合作制的改进型中间组织,揉和了合作化、产业化和社会化的农业组织化功能,而且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更具作用空间。在现实背景下,合作社必须在战略、组织和业务等方面进行变革和优化,以提升效能及运营绩效。
  近年来,尽管合作社和成员总数高速提升,出资总额稳步增加,加工服务型合作社和生产服务型合作社发展较快,但就整体而言,我国农民合作社的运营水平较低,正处在建设和发展并重的关键时期。
  作为一种股份合作制的中间组织,我国绝大部分合作社同时揉和了合作化、产业化和社会化的农业组织化功能。如今,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则可以更清晰地看到农民合作社的作用空间。
  一是合作社理应成为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主要载体。在这方面,合作社具有独特、不可或缺的价值和作用。合作社把自愿联合的农民组织起来,合作应对市场经济,合作发展现代农业。这也意味着合作社要注重适度规模经营,注重生产技术服务,注重农产品品质提升,注重农产品市场营销(特别是品牌建设),注重开展农产品加工,注重农产品品种优化,注重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等。
  二是合作社理应成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主体。合作社既可以为成员提供农资采购、生产服务、市场销售、技术培训等规模化服务,也可以通过土地流转开展规模化经营。
  三是合作社理应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主体。现实中,合作社不仅是农民自我服务的组织平台,也为其他农民提供各种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化服务,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促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发。
  四是合作社理应成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无论是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附加值,还是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开展乡村生态休闲、旅游观光、文化教育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大力发展以劳动与资本等多要素结合的农村股份合作社,大力构建与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相适应的经营机制和利益机制。近年来大量涌现的旅游合作社、物业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都是例证。
  五是合作社理应成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式。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事关农民利益保护和利益发展,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也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了基本的组织形态。
  六是合作社也是农民通过自身努力彰显主体性、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进而有效参与乡村治理的有效组织形态。当前我国大多数农民合作社是富有中国本土特色的创新组织形态,而且必将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农业供应链管理、乡村治理和社会发展、扶贫开发等工作中进一步展现其独特的制度魅力和组织功能。
  就合作社在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中的策略而言,首先,目前合作社的组织关注点已越来越转向关注市场和合作社自身发展,而非只是成员收益;合作社的运营战略必然由内敛趋向开放,融入供应链;合作社必须调整传统的利益原则及机制,参与构建具有新的合理性的内外部利益协调机制。其中,核心问题就是合作社如何协调与供应链网络中其他节点主体的关系,如何协调成员异质性利益关系,进而调整合作社运营战略取向。
  其次,合作社本质上是一种治理结构,因此,其变革、创新和运营优化不只是单一的业务问题,必然涉及到组织结构及制度、机制的相应变革。如何协调异质性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何建构一种既能民主控制又能有效决策的规则体系和治理结构,如何实现既惠泽社员又有效激励的分配效果,无疑是合作社组织优化的基本问题。
  最终,合作社运营优化必须落脚于其业务创新和优化。实施错位经营策略、价值创新策略、资源扩充策略,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或差异化服务的方式,扩展自身的生存空间,实现可持续发展。
  作者系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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